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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宋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河南XX律师。

 

被告:宋X,女。

 

被告:郑州W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郑州市XX公司,

 

原告张X诉被告宋X、郑州W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7913.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X、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认查明:2021年6月19H18时40分,宋X驾驶豫******号奔驰车沿连云路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遇张X驾驶郑州(黄)*******号电动两轮车沿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事故,致车损一辆,张X左脚受伤,右腿受伤。本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X象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跟骨撕脱骨折;2、双下肢皮肤擦伤。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院外注意休息,继续左下肢支具外固定,不适随诊。原告花费医疗费6858.46元,门诊费815.49元,外购医疗器械费140元。

 

另查明,豫******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该某保险在有效期内。

 

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宋X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宋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X无责任。因豫******号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投有某保险,故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宋X赔偿。对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原告要求医疗费7673.95元,有门诊费用总清单及住院医疗发票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辅助器具费140元,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共住院25天,法院结合原告伤情、医嘱,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50元,营养费为500元,交通费为500元,误工费为9411.26元、护理费4705.63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宋X垫付的医疗费,因原告未认可明确数额,法院认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全部医疗费用,被告宋X就其垫付医疗费用应向原告主张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份有限公司郑州市XX公司在某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X医疗费7673.95元、辅助器具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9411.26元、护理费470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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