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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碾压案,前后车辆孰对孰错

作者:陈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7 浏览量:0

案情回放

2022  7 6 日晚,熊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时,因超速而与路边同向正常行走的被害人陈某和卢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倒地,卢某被撞飞至路边草丛中当场死亡,熊某连人带车摔倒,电动车右侧碰地。熊某站起后发现倒在车道中间并发出“啊哟”一声的陈某,但其未报警,也未救助。后许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此,将倒地的陈某碾压。许某下车查看,并问熊某地上有什么东西,熊某回答没有,之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许某上车后发现车子仍开不动,倒车后发现了陈某,遂再次下车并报警、报医。此时,陈某头部还能动。当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时,陈某已经死亡。经交警认定,熊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和卢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熊某应付刑事责任,许某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熊某应负刑事责任。熊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陈某倒在车道中间,但其并未报警,也未救助,致使陈某被后车碾压,其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交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因而熊某应当对陈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某不应负刑事责任。许某驾驶机动车碾压陈某后,发现倒地的陈某并报警、报医,交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其不应对陈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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