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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活动中劳动者意外受伤, 如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文昌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9年8月12日王XX入职耐特工伤,担任总裁助理,月薪15000元,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2000元。入职后,同年10月17日,王XX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意外受伤。经公司申请,2020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工伤,同年1月21日公司以王XX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王XX不同意,酿成纠纷,提起劳动仲裁。诉请如下:

1、撤销辞退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14日工资45172元;

3、支付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20日工资差额27795元;

【代理情况】北京嘉传所接受耐特公司委托,指派陈文昌律师、王昶实习律师办理本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收集公司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新员工试用期入职KPI明显,工作群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执行总裁邮件,考核意见及辞退理由;

2、根据对方的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提出以下抗辩:双方尚未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总裁助理岗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王XX缺乏内部沟通能力,无法继续聘用。

3、通过公司支付给王XX的工资的事实证据,抗辩其要求支付的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7.3万元。


【裁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

一、耐特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XX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20日工资差额13744元。

二、驳回王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劳动者的工资7.3万。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由于本案中,对方坚持要求履行合同,未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故仲裁委不予裁判。根据试用期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本案代理律师提出了双方劳动关系不稳定及特殊岗位不适应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已经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最终基本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尽管认定为违法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有待另行仲裁,但解除后的工资不需再支付给王XX,基本上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通过多项证据,证明王XX的工资基本发放,故其提出支付7.3万元的工资请求,仅支持了1.3万元,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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