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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二十多年的执行案例

作者:袁敦镇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量:0

                                           
      
      1998年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颜某应返还某公司8.4万余元、卢某应返还某公司7.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工作经过二十多年无任何进展。该起执行案件早已执行终本,被尘封放置,某公司在这二十多年也已经不复存在。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唐某现在70多岁,其在这二十多年间曾多次找律师想重启执行未果,近年来因生活困难更加迫切希望能通过执行得到一些养老费用。在1998年9万元相当于现在一套价值几十万的商品房,本案本息计算合计超过三十万元。
       当唐某辗转找到本律师时,本律师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从法律程序讲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但执行之路困难重重。如果唐某自己去申请恢复执行肯定会像之前一样启动不了执行,更不论要回钱。在这种情况下,唐某与本律师办理了执行阶段的风险代理。本案执行难度超出想象,有三大难关和各种小困难。第一大难关,唐某虽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早已经不存在,没有营业执照原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查不到公司相关注销资料,即执行申请主体合法性存在问题。第二大难关,被申请执行人不见踪影,连其身份证号码都无法掌握。九十年代的判决书中并不记载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虽然本律师曾去调查当年审理的案卷,但可能因为法院文书保管不善或工作人员不想提供,本律师调查不到当时的审理案卷,通过调查案卷这一途径找不到被申请人信息。第三大难关,对于这类尘封已久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恢复执行设制重重限制,其中最难办到的一条是提供恢复执行的财产线索,即法院要求先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了解决这些难关,本律师让唐某提供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委托本律师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经过多次调查尝试,终于查找到被执行人之一的户籍信息,并根据户籍信息调查到其有社保缴费记录,之后多次跑法院启动恢复执行工作。恢复执行不久,被执行人之一因银行账户被查封主动联系调解,双方于2021年底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然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之一再次失信。无奈之下,我方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在这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本律师又掌据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共有产权商品房一套,最终以对该房执行迫使对方全面履行原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对被执行之一完成执行,且对另一名被执行人的工作也在开展之中。案件来源:执行依据(1998)黄经终第030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案号(2023)鄂0202执恢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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