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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法律援助案件 获存疑不起诉

作者:赵煜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0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W某多次贩卖毒品“开心果”,总量近2000粒,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援助受援人P某作为W某的同居女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W某使用,用以收取毒资,与W某成立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办案经过

  赵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公函后,立即前往某检察院阅取全案卷宗,随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形成了近百页的案件审查材料。之后,赵律师又多次与P某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其辩解,并就案卷材料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反复与P某进行核实。在确定为P某作无罪辩护的工作思路之后,赵律师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经补侦后,赵律师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向承办检察官多次表达希望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之后,赵律师从P某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具有可苛责性两方面进行论证,撰写正式的辩护意见提交给公诉机关。

  最终,公诉机关及承办检察官坚持证据标准,认为经补侦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P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三)案件评析

  该案虽然为免费的法律援助案件,但赵律师并没有对该案有任何的轻视或忽视,仍然秉持着审慎的态度认真办理,围绕着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反复核实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不仅为P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同时也获得了承办检察官的认可。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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