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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有效辩护获缓刑

作者:储博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许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邓某购买成人保健品(金功夫进价120元/盒;黑倍王进价150元/盒;虫草活肾胶囊进价110元/盒),然后再以高价向社会出售(金功夫售价198元/盒;黑倍王售价398元/盒;虫草活肾胶囊售价398元/盒)。经鉴定,金功夫、虫草活肾胶囊中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许某通过销售金功夫、虫草活肾胶囊非法获利18000元左右,2020年11月6日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意见,结合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最终作出缓刑建议。

三、辩护思路

2021年10月21日,Y县检察院向H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许某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储博刚律师主要围绕部分证据以及量刑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已全部退赃;

4.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应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为目的,与公诉机关就案件的定性、情节及量刑进行沟通和协商。

首先,应先就案件定性及涉案数额,是否自首、立功,是否退赃、谅解,是否累犯等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与公诉机关达成共识。

其次,在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采用认罪认罚程序后可能减轻的量刑建议的幅度。当控、辩双方就案件中一些对于量刑影响不大的定性或情节存有无法达成共识的争议时,在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作出适当的让步。

最后,如控辩双方在量刑建议意见不统一时,辩护人可以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将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涵盖其中,最终由审判机关裁量具体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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