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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4S店开始喜欢收订金而不是定金?

作者:刘礼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量:0

本月,X先生在某4S店花37万买了一辆雷克萨斯,合同签订后,按照4S店的要求,预交了3万元的订金。一周后,X先生发现隔壁车行同款同配的雷克萨斯只要35万。X先生咨询,是否可以要4S店退还订金?


回答这个咨询,首先要理清楚订金和定金的差别。


一、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差别

所谓定金,其实质是一种债权担保,指合同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定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法官会给你调低)。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订金在生活习惯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一方不再想购买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是要做退还处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的性质是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但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或履行不能,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


X先生认为自己签订的是订金合同,所以4S店应该直接退还3万元。这种想法属于生硬套用订金定义而无实际意义。因为,X先生在交付订金后,签订了《汽车销售协议》,协议对车辆价格作出了明确约定,X先生是在明确知晓车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签名确认,若又基于价格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X先生也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进行降价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若双方事实上不再履行协议,案涉订只能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


我给X先生的建议是,先和4S店协商来解决。同时,考虑到目前IC行业缺口很大,4S店很有可能并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车。若协商不成,4S店又不能按时交车、或者在交车时有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那么X先生就可以主张全额退还订金了。


明明收定金对4S店更有利,但是我们发现很多4S店开始主动收订金而不是定金了。为什么呢?很显然不是为了让利。笔者猜测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近两年因为新冠疫情,芯片原厂供货紧张,价格暴涨,汽车装配中很多配置都需要芯片,因而一般情况下汽车的生产周期不像前几年那么稳定,汽车价格也更可能随行就市往上走。如果采用定金的方式,4S店可能面临着不能如期交货的双倍返还问题,因而,收订金就更合适了。

  

法条索引: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刘礼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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