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2)鲁 0214 民初 XXX 号
原告: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殷凤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晓婷, 北京市京师(青岛)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蔺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高某与被告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 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蔺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蔺小某归被告蔺某抚养。原告自 2022 年 8 月份起每月 28 日前支付婚生女蔺小某当月抚养费 1500 元至
其自立时止。
在不影响婚生女蔺小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 原告 可每周探视一次,被告予以配合。
三、 1、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位于XX房屋及所在小区 XX号地下车位归 原告高某所有, 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高某负责偿还。在上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 7 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 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房屋及车位折价款XX万元。2、登记在原 告名下位于XX 房屋一处归原告高某所有, 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因该房屋系共有产权,共有产权人为XX,占有房屋 30%产权,该产权需到期回购,在对上述房 屋 30%产权进行回购时,由原告高某负责出资回购,被告不再负担。原告支付被告该房屋折价款 XX 元。 3、车牌号为鲁 XX 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归原告高某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 XX万元。 4、原告支付宝账户中购买的养老保险总计 XX元归原告所有,原告需支付被告 XX元。 5、因原告购买华夏人寿定期理财保险 XX元已由原告取出, 上述财产均归原告所有, 原告需支付被告 XX元补偿款。6、原告 2022 年 5 月 17 日借到其母亲XX 元、 2022 年 6 月 20 日借到其母亲XX元、 2022 年
7 月 8 日借到其母亲XX元、 2022 年 7 月 10 日借到其母亲XX 元, 系原告个人债务, 该债务由原告 自担,与被告无关。7、位于XX房屋内的热水器、燃气灶、油烟机、主 卧空调、电视、柜式空调、冰箱、两个床、三个衣柜、沙发、 茶几、餐桌椅、电视柜等家具家电及房屋附属设施均归原告 所有,原告支付被告上述财产折价款X 元。 8、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社保、理财、股票等均归各自所有。 9、上述款项合计原告需支付被告XX万元,该款项共分三期支付完毕,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被告X万元,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被告X 万元, 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前 支付被告X万元。若原告逾期或不足额支付上述任一笔款 项,被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并可强制 执行原告另行支付被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本案调解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四倍年利率计算的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的每天逾期付款利息。以上每笔款项直接支付至蔺某 个人银行账户中。(账户XXXXXXXX;开户行:XXXXXXX) 10、车牌号为鲁XXX 大众牌小 型汽车位于被告处,被告在原告支付完毕第一笔款项当日将 该车辆及车辆钥匙交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 X元,由原被告均担。
上述调解协议,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院予以 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捺印 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