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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导致患者感染,医院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时若曼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量:0

患者李某入院前血液检查正常,在医院输血后检查确诊丙型肝炎,医院及血液中心无明显过失,医院及血液中心如何承担责任?(医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分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5日,李某因贲门胃体癌入住某医院治疗。2011年8月16日,李某在该医院接受甲乙丙肝炎抗体全项检测,显示结果“-”,参考值阴性。2011年8月19日,李某接受贲门胃体癌切除术,李某与术前接受二次输血,并于手术当日接受三次输血。李某接受的五次输血,均是由某血液中心提供。2011年8月31日,李某出院休养。

       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17日,李某再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2011年11月9日,李某接受甲乙丙肝炎全项检测,检测结果为“+”,参考值为阴性。且李某住院病历明确记载:出院诊断:贲门胃体低分化腺癌Ⅱ期、T3N0MO术后化疗后,高血压病危2级高危,丙型肝炎。

经检测,李某的近亲属(其丈夫、儿子、儿媳、孙子)在该医院经甲乙丙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李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李某依法对某医院、某血液中心在输血及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输血及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李某的损害后果(丙肝)之间因果关系,治疗丙肝费用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 

      经某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及某血液中心对李某的输血及治疗过程无明显过错,李某丙肝的发生不能排除于2011年8月16日、17日、19日的输血存在因果关系;2、李某肝炎后续治疗疗程18个月,若用长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10万元;若用短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3万元。此病易复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李某自2011年8月15日因贲门胃体癌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前接受甲乙丙肝炎抗体全项检测,未患有丙型肝炎,其于手术前后共计接受5次输血,所输血液均是由某血液中心提供。后李某于第二次入住某医院时被确诊为丙型肝炎。

      虽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及某血液中心在李某的输血及治疗过程中无明显过失,但是该鉴定意见中也载明根据丙肝感染途径的研究报告,60-70%的丙肝发生与输血有关,故鉴定意见中亦载明李某的损害后果不能排除与2011年8月16、17、19日输血存在因果关系。且庭审时二被告均认可丙型肝炎存在窗口期,故不能排除某医院或某血液中心输血及治疗过程的诊疗行为致使李某感染丙型肝炎。

      虽然某医院在庭审时辩称李某家属在输血知情同意书中签字,该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受到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现有手段不能够完全解决病毒感染窗口期及潜伏期。但依据公平原则,因科学技术水平限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故李某因感染丙肝造成损失,某医院及某省血液中心应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李某一部分经济损失。

       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因鉴定意见中载明:李某肝炎后续治疗疗程18个月,若用长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10万元;若用短效干扰素+Ribavirin治疗,费用约3万元。此病易复发。结合鉴定意见及李某的病情,认定后续治疗费为5万元。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医院及某血液中心各支付李某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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