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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适用缓刑亲办案例
作者:孟柯先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量:0
A妨害公务一审刑事案
案号:(2021)豫0184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副所长王某2带领辅警王某1、常某、刘某至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新型社区11号楼x单元x室处置家暴警情,在传唤醉酒男子被告人A至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醒酒过程中,A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民警,致王某1、常某受伤。经鉴定,王某1、常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另查,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A家属对被害人王某1、常某、刘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A具有初犯、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A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是否适用缓刑由合议庭酌定。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常某、刘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1、赵某、马某2、马某3的证言,鉴定意见,伤情照片,说明,具结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A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被告人A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院在对被告人A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A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A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