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王2、罗1、王3、郭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1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2、罗1、王3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郭1诈骗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对其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本案系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犯罪,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1系主犯,对诈骗总金额716690元负责。被告人王2、罗1、王3、郭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各自参与的诈骗金额负责,本院对王2、罗1、郭1依法从轻处罚,对王3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公安干警日常清查盘问时,主动向公安干警供述诈骗犯罪事实,归案后仍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郭1、王3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1家属代王1退赔十万赃款,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关于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1、郭1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及郭1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罗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王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郭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六、责令被告人王1退赔被害人黄某7714元、李某21014元、甘某60060元、冯某37360元;被告人王1与被告人王2共同退赔被害人文某101725元、彭某162362元、罗2,300**元;被告人,1与被告人罗1共同退赔被害人秦某21043元、潘某211058元;被告人王1退赔被害人张某19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