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璋斌律师

罗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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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得到二审法院采信

来源:罗璋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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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剑的主体资格。案涉多份合同虽是陈剑以木艺厂名义与湘台公司签订,但该合同签订人、指定收款人、多笔合同款项均付至陈剑个人账户,一审法院确认与湘台公司签订多份合同的相对方名为木艺厂,实为陈剑认定无误,对湘台公司上诉称陈剑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案涉《结算复核单》结算金额的认定,该结算单上的金额537091.4元是由湘台公司核算得出并交陈剑签字确认,虽然该单据上注明“最终结算金额以终审为准”,但也特别注明了“终审为送具有审核资质事务所复审结果”,故此后湘台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单方将核算金额修改“复核价527355.49元”,并非上述《结算复核单》约定的复审方式,对陈剑不具有约束力,对陈剑上诉主张该结算金额应认定为537091.4元的诉讼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消费卡的认定。湘台公司辩称是因陈剑未在指定期限内使用消费卡,导致消费卡过期无法使用,但并未举证证明该消费卡存在使用期限,且其在二审中也陈述即使该卡没有过期,现也无法使用,故不能仅依据湘台公司在一审中举证的消费卡领款单,而认定湘台公司以交付消费卡抵扣货款32000元,对陈剑主张湘台公司消费卡抵扣货款不成立,还应支付货款32000元的上诉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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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璋斌
  • 执业律所: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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