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允慧律师

阮允慧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阮允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4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陈XX诉被告许XX、许X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 付欠付货款本金 219340.67 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 219340.6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标准的 1.5 倍为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26 日计 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诉讼相关费用均由两被告共同承担;4.两被告就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许XX、许X女系父女关系,一同经营制作家具的家族生意。2012 年期间,两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木材,原、被告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2012 年 7 月 27 日,因两被告无力支付货款,被告许X女向 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122234 元。2012 年 10 月, 两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价值 121520 元的木材,原告于 2012 年 10 月 7 日履行完毕送货义务,同日,被告许XX于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并确认货款金额为 121520 元。截至今日, 两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第一笔:被告许X女于 2012 年 9 月 5 日向原告交付现金 10000 元,并于原欠条上记录说明; 第二笔:被告许XX委托其儿子许XX支付货款 1200 元;第 三笔:由被告许XX其二女儿许XX代为支付 1500 元;第四笔: 委托东莞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以代原告购买社保份额方式支 付货款 11713.33 元),剩余未付货款合计 219340.67 元。欠款至今,原告多次督促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方认可欠款事实,但以各种理由掳塞应对。

办案经过:

办案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提出了最主要的两点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第一:本案实际上是两个案件,被告主体一样,2012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许X女是以一家公司的财务身份签下的,与许XX无关,与许X女本人也无关;第二:两个被告虽然为父女,但不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也对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感觉到诉讼的困难,主动提出了和解。

案件结果:

调解协议:

一、原告确认本案是其与许XX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该纠纷与许X女无关。原告与被告许XX、许X女双方共同 确认被告许XX按总额 165000 元作为和解款项了结本案。原 告放弃追究被告许X女对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意由 被告许XX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前述和解款 165000 元被告方以分期方式支付,首期 款项由被告许XX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前(含当日)向原告 陈XX一次性支付 80000 元,剩余款项按每期 5000 元的标准由 被告许XX于每月 30 日前支付,直至足额支付完成前述和解款总额为止;

三、若被告方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原告有权以起诉金额 219340.67 元为限扣除已收取款项后就差额部分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许XX一人的强制执行(逾期利息按前述差额部分为基数,自 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的四倍标准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 止);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 2295.06 元(已由原告预交),原、 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许XX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被告许XX于首期款 80000 元支付当日一同支付;

五、本调解协议于原告实际收到和解首期款 80000 元及 案件受理费 2295.06 元方可生效,本协议生效后,若原告不遵守本调解方案了结本案诉讼,应向被告承担合计 160000 元 的违约金。

 


以上内容由阮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阮允慧律师咨询。
阮允慧律师
阮允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24 万人好评:2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中安国际大厦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阮允慧
  • 执业律所:广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5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中安国际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