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周强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作者:周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量: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0112刑初356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小明”,男,199310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21年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2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2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龙检刑诉〔202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等九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6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314日至217日,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姚某均、邸某某等人明知通过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系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锦江区多次跑分。该团伙中曹某某通过软件联系上家指挥团伙进行跑分,姚某某安排现场取款事宜,姚某均、邸某某、冯某某负责看守卡主和取款,叶某某负责开车接送。经查证,20231月至2月,该团伙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6名卡主名下银行卡实施跑分,涉案流水共计49万余元,取款31万余元(其中姚某某取款85000元、邱某某取款59000元、冯某某取款54700元、姚某某取款20000),其中28万余元经查实系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12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后转账。2023217日,被告人高刘某某知该团伙系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该团伙并参与跑分,当日涉案流水13万余元,取款5万元,其中8万余元系刘吗等3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后转账。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下述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等系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被告人叶某某等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3.被告人曹某某等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曹某某在公安机关否认有相应犯罪事实,仅供述称其将被告人姚某某介绍给了网上认识的收银行卡的人。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姚某某对其伙同小明小黄鸡等人参与"跑分"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3年春节后,其受小明邀约到成都,玩了几天后开始跑分。一般是小明"APP联系上家,由其去取钱,其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取钱,但不知道是谁。其记得参与过四次,分别是:2023130日,其陪卡主、冯某某在建行取过一次现,是由冯某某取的,不清楚取了多少;2023130日同一天,其与卡主、冯某某、"凯凯"到另外一家建行,由卡主取现11000元;202323日,其在建行取现35000元;202323日下午,其在工行取现49000元,然后在ATM机上又取现5000元。其取现金额按照小明的要求无卡存款了,卡主取现的11000元交给自己后,其与"小明"见面后全部交给他了。曹某某的绰号叫小明。其所在跑分团伙中,姚某均是自己招募的,冯某某是姚某均喊过来的,邸某某是曹某某叫过来的。公安机关查获的川G****黑色奇瑞牌轿车是曹某某带着其与叶某某去买的,由曹某某付款并交由其等人"跑分"使用。其等人的平时开销都是曹某某在支付。

被告人姚某某对案涉地点进行了辨认,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6.被告人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邸某某对其伙同"小明小黄鱼小黄鸡"等人参与"跑分"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其经狱友姚某某邀约到达成都后,先是玩了一段时间,吃住都是小明"小黄鱼"他们管的。其在春节前帮助他们看过卡主三次,春节后帮助姚某某等人取过两次钱,取钱都是姚某某安排的。记得第一次是元旦后,帮助他们守卡主,最近一次是凯凯开的黑色奇瑞汽车,其与"小黄鱼小黄鸡"去的一家中国农业银行。202314日,其与姚某某、冯某某、叶某某将卡主带至附近茶楼后,曹某某在软件里说到账10000元,现场姚某某安排其拿着银行卡去取现,其在一个兴业银行ATM机取款10000元;210日,其与姚某某、冯某某、叶某某接到卡主,曹某某在飞机群里发消息钱到账后,姚某某安排自己去银杏大道的工行取款,其在工行柜台取现49000元。曹某某绰号"小明",没有给自己安排过任务。

被告人邸某某对案涉地点进行了辨认,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7.被告人姚某均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姚某均对其伙同小明小黄鱼""等人参与跑分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210月底,姚某某邀约自己到成都来搞钱,就是守卡主,让卡主去银行取钱。111日其到达成都后,慢慢认识了小明、冯某某、""等人,并在小明"的带领下开始从事洗钱活动,凯凯"偶尔帮忙开车。其去守卡主和取钱基本都是"小明"给自己说的,前后参与的带卡主取现大概有十多次。印象比较深刻的有:2023217日,其与一起接到卡主后打车去了锦江区一工商银行,后"眼镜凯凯"、冯某某也过来与其汇合,卡主银行卡收款69000元后,其就让卡主进银行柜台取现,其与眼镜凯凯"在银行门口守卡主,冯某某在另一家银行守着观察人数,为换银行做准备,卡主取现48000元后换到另一家银行取现但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有一次是元宵节后几天,卡里走了30000元,小明发消息后姚某某取得钱,其与冯某某、在守卡主,凯凯负责开车。还有一次一个卡主提供了两张卡,姚某某分别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取了两次钱。2023231623分,其在中国银行龙城支行取现20000元;210日在工行春熙某支行柜台取现49000元。曹某某绰号小明”,跑完分吃饭时,曹某某会与其等人汇合,吃饭都是他买单。自述参与"跑分"活动2000余元。

被告人姚某某对案涉地点进行了辨认,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8.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冯某某对其伙同小明”*小黄鱼小黄鸡《凯等人参与"跑分"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3年年初,其受姚某均的邀约到成都参与"跑分"活动,到达当天,其与曹某某、姚某某、姚某某、邸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并由姚某某帮助自己下载了聊天软件,刚开始是跟着姚某某、邸某某、姚某均由叶某某开车去接卡主,后来才被安排去取现。其参与跑分取现三次:202315日中午,姚某某或邸某某将卡主工行卡交给自己,其在ATM机上取款700元;2023130日上午,其与姚某某汇合后在建行某支行先在ATM机上取现5000元,后在柜台上取现49000元;其将上述现金交给姚某某后,与姚某某打车到了龙平路地铁站,后曹某某来到现场,姚某某上曹某某的车将钱给了曹某某后就下车了。后其与姚某某又打车到了建行某支行,此时叶某某和卡主已经在此等待,碰面后,姚某某将银行卡交给卡主,让卡主去柜台取现,卡主取现后将现金交给了姚某某。曹某某绰号"小明",主要负责联系上家、通知到账情况,姚某某负责现场安排哪个人去银行排号取现,其与邸某某、姚某均、高某某都是在现场听姚某某的安排。

被告人冯某某对案涉地点进行了辨认,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9.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高某某对其伙同小黄鸡"等人参与"跑分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31月其在本区茶楼打牌时认识了曹某某、姚某均、姚某某等人后来因为输钱多了,他们就让其跟着一起跑分找钱。其参与跑分取现一次:2023217日,其与"小黄鸡带着卡主到锦江区一工行,""陪着卡主进入银行取现4万元左右,然后"小黄鸡"带这卡主去另一家银行取钱时,银行卡被冻结。也因此,其没有分得违法所得。在群聊中,曹某某会在群里发到账多少钱并叫人去取。其认为曹某某是老板,因为他负责安排,且从来不出来,吃饭都是曹某某在给钱。217日当天,曹某某问了姚某某还是姚某均,卡主银行卡的钱为什么没有取完。之前只知道曹某某的绰号"小明",被抓时候才知道大家的真实姓名。

被告人高某某对案涉地点进行了辨认,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10.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叶某某对其伙同小明”“小黄鱼小黄鸡"等人参与"跑分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31月其与"小明小黄鸡打牌时,"小明"让其帮他们开车,一次是130日,其驾驶川*****黑色奇瑞轿车搭载姚某某、冯某某在龙平路地铁站接到一名卡主后,卡主将银行卡交给姚某某和冯某某,其在茶楼将卡主守住,中午后,姚某某让其带卡主到建行绿地支行,汇合后由姚某某带着卡主进入银行取现。一次是210日左右,是小黄鸡喊其开车到龙平路地铁站等他们,当天快中午时"小黄鱼”“”""他们上的车,然后去了艺锦湾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曹某某绰号"小明",从来不去银行现场,主要在飞机群里指挥,姚某某负责现场安排取现。其看得出来小明是团伙中的老大,因为团伙成员对其十分尊敬,跑完分安排吃饭一般都是"小明"买单。"小明"安排其与"小黄鱼"一起去温江买了一辆用来"跑分"的川G*****黑色奇瑞轿车,车款是"小明"给的现金。

被告人叶某某对案涉现场进行了辨认,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陈某某对其提供银行卡供人跑分并帮助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3130日上午,其到达龙平路地铁站与对方见面后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的两人,另外一个人就带自己去了附近的茶楼,差不多一两个小时后,守自己的人说其银行卡内还有点钱,就带着自己去了三圣乡的一家建设银行,到达并与之前拿自己银行卡的人汇合后,对方将银行卡交还自己,由自己取现1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案涉现场进行了辨认。

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陈某某对其提供银行卡供人跑分并帮助取现供认不讳。供述称,20232月中旬.的一天,其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给对方(2)并与对方一起到了一个还在修路的大学城附近,下车后从周边又来了三个人,带其来的两人之一陪自己带进了一家工商银行,另一个人在银行外站着,由其取款50000元。当天对方告知自己,其农业银行卡也取了10000余元,但还有30000余元未取出,被冻结了。

被告人李某某对案涉地点进行了辨认,对带自己到银行取款的被告人姚某均、高某某进行了辨认。

13.涉案人员何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称,20232310时许,其乘坐地铁到达龙平路地铁站后,一人将自己接到一个茶楼包间,包间里面还有4人,其中一人让其交出银行卡。下午3时左右对方将卡归还自己,发现其工商银行卡转了50000元、建设银行卡转了30000元。

涉案人员对拿走其银行卡的被告人姚某某进行了辨认。

14.涉案人员朱某某的证言。朱某某称,202322日下午,其乘坐地铁到达龙平路地铁站后,对方两名男子接的自己,并安排自己在附近一个旅馆住下。次日早上来了三名男子,把自己约到龙平路地铁站的一个茶楼后,又来了一名卡主,然后对方就留下一个人陪着自己和另一名卡主,其余两人就带着自己和另一名卡主的银行卡出去过账,一直到下午3点过,对方三人将自己带到龙城一号附近一家中国银行,大概下午5点过将银行卡退还给自己。其银行卡为中国银行卡。

涉案人员朱某某对被告人姚某均、姚某某、叶某某进行了辨认。

15.涉案人员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唐某某称,20221220多号,其在龙平路地铁口与对方见面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对方,次日15时许,对方将银行卡退给自己。

涉案人员唐某某对拿走自己银行卡的被告人冯某某、叶某某、邸某某进行了辨认。

16.被害人黄某某等十四人的陈述。证明各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后向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转款的情况。

17.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及涉案人员何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明细:略)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

20231月初至217日,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明知通过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系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锦江区多次跑分。在该团伙中,最初由曹某某邀约姚某某到本市从事"跑分"活动,后曹某某、姚某某共同邀约被告人邸某某参与,姚某某邀约姚某均参与,姚某均邀约冯某某参与,后某某龙加入。该团伙通过软件群聊中的小明联系、指挥跑分事宜,姚某某安排现场取款事宜,姚某均、邸某某、冯某某负责看守卡主和取款,叶某某负责开车接送。曹某某均不参加跑分现场活动,每次"跑分"结束聚餐时,都由曹某某买单。期间,曹某某、姚某某、叶某某一起到本市温江区购买一辆号牌为川G*****黑色奇瑞轿车专门用于"跑分",并由曹某某支付车款。

经查证,20231月至2月,该团伙使用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6名卡主名下银行卡实施跑分”,涉案流水超过40万元,取款30余万元,其中30余万元经查实系被害人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10余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后转账,且姚某某、姚某均、邸某某、冯某某、叶某某具体参与"跑分"的金额均超过10万元。

2023217日,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该团伙系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加入该团伙并参与"跑分",当日涉案流水13万余元,取款5万元,其中8万余元系刘某某等3名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后转入资金。

被告人曹某某自述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姚某某自述获利4000余元,姚某均自述获利2000元,邸某某自述获利2000元,冯某某自述获利2700元,高某某自述未获利,叶某某自述未获利,李某某自述获利2000元,陈某某自述获利2400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姚某均、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已主动退缴相应违法所得。

2023219日被告人姚某某、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220日被告人邸某某、姚某均被抓获归案,2023220日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202322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22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41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35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相互伙同并伙同他人予以掩饰、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邸某某、姚某均、冯某某、叶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邸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等人系受他人指使、安排从事案涉跑分"犯罪活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的地位作用相对突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主动投案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邸某某、姚某均、冯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均、冯某某、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姚某均、冯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某、姚某均持有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无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与本案指控事实和罪名的关联性,本院不予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荣因本案事实被处以并实际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予以抵扣相应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姚某某、邸某某昂、姚某均、冯某某、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与此相符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与此不符的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某某否认其绰号"小明"及被告人姚某某否认其有安排他人取款的行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金额应以姚某某实际取款的范围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本案中与其他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全部金额认定,相应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姚某均、冯某某、高某某、叶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均、冯某某、高某某、叶某某伙同并利用他人银行进行跑分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判处缓刑,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提供自己少量银行卡并协助他人跑分”,且转移的被害人资金规模不大,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相应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姚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姚某均、冯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已退缴在案);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某某持有的苹果14手机一部、被告人姚某均持有的紫色苹果14Pr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罗文碧人民陪审员 何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丽君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刘春艳   速录 侯巧玲

 

 

 

 

 

 

 

 

 

 

 

 

 

 

 

 

 

 

 

 

 

 

 

 

 

 

 

 

 

 

 

 

 

 

 

 

 

 

 

 

 

 

 

 

 

 

 

 

周强律师

周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138-8229-606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