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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谭文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刘某和林某通过网络游戏“某某西游”认识后,林某由于生活原因以及出于信任将自己的账号借给刘某玩。后2018年10月2日,刘某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缺钱,于是偷偷将林某账号上的部分装备卖掉换钱。由于无法归还装备,双方经过沟通同意通过还等值人民币的方式解决。于2018年11月17日,刘某通过微信方式向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约定“所有装备价格为十一万零七千人民币整,刘某11月17日先归还3. 8万元人民币,在2019年元旦前再归还5万元人民币。其余剩下的部分(两万九千元人民币),在2019年春节前全部还清”。但此后相应款项刘某都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林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三、律师观点

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予法律保护,凡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实现的权利,或者说以涉及财产利益的事物为标的的权利称为财产权。

民法典明确地将以合法方式获得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故在本案中刘某擅自将林某的游戏装备出售获利的行为侵害了林某的财产权利,上述《保证书》所载内容,为刘某、林某就此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的一致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刘某应按此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且刘某未在承诺履行期内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相应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此,林某有权提出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约定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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