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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XX瓷厂与被上诉人周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作者:王子熠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量:0

夹江县XX瓷厂与被上诉人周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王律师担任劳动者一方代理人,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全部支持了诉讼请求,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该当事人确定为工伤四级,赔偿高达八十万元。


相关裁判文书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夹江县XX瓷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熠,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XX瓷厂自认与周XX从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5年8月至今XX瓷厂与周XX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XX瓷厂主张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停产,没有与任何一线工人建立劳动关系,但XX瓷厂生产线改建的相关证据只能证实生产线进行了改建,不能证明停产,且从XX瓷厂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两个生产场地的用电情况反映出,对外从未停产,周XX与微信截屏、通话记录、XX瓷厂工资表,周XX在两个场地粉料车间领取工资,也就是周XX在XX瓷厂两个场地都工作过,即使某条生产线停产也不会导致周XX没有工作,XX瓷厂没有与周XX办理任何解除已存续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手续。故对XX瓷厂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因停产与周XX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XX瓷厂主张2018年9月后与周XX达成承揽合同的问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周XX根本不具备工作独立性,也不是单纯的向XX瓷厂提供工作成果。首先,周XX一直从事制粉工作,工作岗位从未发生变化,该工作属于XX瓷厂瓷砖制造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周XX工作中需要接受XX瓷厂的管理和监督,如工资表反映考勤天数,微信截图反映周XX的工作涉及的干燥塔开停、粉料水份等制粉工作重要环节需要接受管理人员管理,甚至被要求“每一个小时发一次粉料水份”,第三,微信截图、工资表证实XX瓷厂基本按期向周XX支付工资,第四,2021年6月20日,周XX离开XX瓷厂双方仍未办理任何手续。所以,根据周XX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从属关系、工资报酬、工时制度、劳动纪律等均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关于周XX工资明显高于同期同行工资的问题。工资表显示周XX工资42000元、35000元金额确实高于同期原料车间的其他工人4000元左右工资,但周XX陈述含代领,与收条载明内容一致,况且周XX作为XX瓷厂老员工,工资高于普通员工具有合理性,XX瓷厂仅凭金额高无法达到证实双方系承揽关系的证明目的。

综上所述,XX瓷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夹江县XX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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