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议量刑八至十年,到一审判决四年
从建议量刑八至十年,到一审判决四年
——记一起盗窃案件的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某,系盗窃罪累犯,2012年被判刑入狱,2021年刑满释放。然而,时隔一年,汪某再次驾车流窜安徽多地,盗窃数控机床刀具数额巨大。6家被害单位自报损失合计40余万元,经价格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汪某盗窃刀具价值38万余元,量刑建议为八至十年。
【辩护策略】
辩护人接手案件时,认为案件辩护空间较小。经过查询相关判例,本市某区的案例基本无改变数额或者改变定性的先例。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汪某时,对其他被害单位的盗窃数量没有异议,唯独对其中A公司被害单位被盗数量有异议,他自述盗取A公司刀具5000粒左右,并非被害单位自报损失9000粒左右,而该家公司曾前后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被盗清单,第一次是该公司的库管员提供的清单,合计被盗金额13万余元,刀具数量近5000粒,而第二次提供被盗清单系由该公司法务人员提供,被盗金额陡然上升为30余万元。但是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发现该案被盗刀具的数额、规格型号、价格完全由被害单位单方提供,且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A公司产生这么大的统计偏差不符合客观逻辑,不排除将不属于被盗刀片的消耗损失计入汪某的盗窃金额,以此达到减少财产损失的目的。并从补充侦查调取的近200份A公司采取发票中仔细梳理核对,发现仅有53个品类与被盗刀具相关联,而A公司自报的另外48个品类刀具并不能通过采购发票来反映。
【案件结果】
审判阶段,辩护人紧紧围绕A公司提供被盗清单的客观性展开辩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数额指控进行了反驳。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犯罪金额减少认定近10万元。在庭外,辩护人还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并争取部分被害单位的谅解,最终,法庭在量刑上也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将公诉机关建议的八至十年量刑,降至一审判决四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回顾思考】
本案的办理经历了太多曲折,因汪某之前盗窃罪被判过重刑,其在刚被刑拘时具有较强的抵触情绪,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和辩护人也不愿意吐露心声。本案陆续经历了批准逮捕、延长逮捕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后汪某逐渐转变认识,对于犯罪事实供述不讳,但由于之前的态度,导致其对A公司被盗数额的辩解,未被公诉机关采纳,也未给予其认罪认罚的机会。面对较重量刑建议和挑战性证据材料,辩护人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的判决。本案的罪轻辩护也给我们启示: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作用至关重要,既不能轻信任何一份材料、也能不放过任何一处疑点。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仔细分析客观证据,主动甄别言词证据,严格遵循裁判原则,熟练运用法律法规,才可能争取好的裁判结果,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