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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助八旬老翁 追十年债权 获全胜判决

来源: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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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我为原告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一、本案发生在十多年前,间隔时间较远;二、原告缺乏借据、收条、转账凭证等基本原始证据;三原告系八旬老翁,出借资金系其毕生积蓄及向亲友的借款。接受委托后,我迅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简要案情】

2010年4月30日开始至2012年8月27日,原告前后分十笔共出借给被告850000元(期间,两次因家庭资金需要从被告处结回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截至2012年8月27日(最后一次出借),原告实际出借被告的本金为700000元。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在每月27日前后按时将70万元的月利息14000元从其农业银行尾号6078的账号转账支付到原告农业银行尾号8417账户。后双方协商从2015年11月份将月利率从2分降为1.5分,每月相应利息10500元仍由被告从其农业银行账户转账至原告农业银行尾号8417账户。至2017年3月2日支付2017年2月的利息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后于同年8月30日又支付利息1000元。2017年12月12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元),借款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用。借条未对借款使用期限、利息、赔偿金(违约金)等作出约定,案外人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字样。2018年2月14日,被告将其拆迁安置房变卖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同年4月13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及案外人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现有被告欠原告款陆拾万元整(¥600000),经双方协商,自本月起每月还款3-5万元整,即从4月底起每月支付3-5万。”协议出具后,被告仅于2019年2月2日、11月4日及2020年1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共计50000元。2021年4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被告欠原告五十五万元,二〇二一年内承诺还款20-40万元,如不兑现,同意原告起诉,律师费、诉讼费由我承担。”承诺(书)出具后,被告未能兑现承诺,仅于2022年6月1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

【审理过程】

虽然被告一直辩称:从未向本案原告借款,案涉借条是原告利用其隐私威胁其出具的。但我方稳扎稳打,分别从原被告立场予以论证:

一、原告虽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转账凭证,但原告对案涉借款发生的时间、每笔借款的金额以及出借款项的来源等细节当庭陈述的很详细,也无明显违背常理的地方,且案涉借款发生时原被告均居住同一小区,被告及其舅舅、案外人因建设工程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原告用现金分批出借并不违背常理;

二、本案原告与被告并非亲戚等特殊关系,长期将借款不计息供被告使用显然不符常理,故被告上述每月还款应为支付借款利息,同时也印证了借条所载借款本金70万元原告已实际出借;从对方立场辩驳:

三、被告虽辩称其从未向本案原告借款,案涉借条是原告利用其隐私威胁其出具的,但被告对支付借款利息、出具借条、归还借款本金、签订还款协议、出具承诺(书)的解释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四、被告所述原告拿其隐私威胁的事情发生在2017年,与其从2013年即开始按月支付利息的行为不符,被告又对此从选择未报警处理,并不符合常情常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承诺中表明其自愿承担原告起诉的律师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该项已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予以支持。至此,本案各项诉请均得到支持,取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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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金超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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