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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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及时止损 四十天画上停止侵权休止符

来源: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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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日,某月子中心与对方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合同。对方于11月*日至12月*日入住该月子中心。在离开月子中心后,对方发现其子女患有肺炎。对方认为,月子中心对其子女患上肺炎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遂要求赔偿。后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处理方案。2021年1月*日,对方开始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并提醒微博中具有影响力的博主(俗称“大v”)关注,意图扩大影响。

 

【律师策略】

我方当事人为当地知名母婴护理服务企业,其苦心经营多年的商业名誉是立足市场、赢得客源的根本所在,若该名誉一旦受到恶意攻击、陷入崩塌,将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后果为当事人所不能承受。因此,作为原告委托方,我们建议采取积极主动、以攻为守的诉讼策略。首先,基于委托方提供事实证据,出具律师函,提醒对方及时删除不当言论,如果对方不予理睬,将发起诉讼,表明当事人坚决态度;其次,特意交代月子中心的员工代表庭审中要表现出高端服务的相应品质,从而给法官自由心证留下好的印象;最后,如果法官提出诉前调解,我方可以接受,并在经济赔偿等非原则性问题上作出让步,给予对方回旋余地和可接受空间,因为尽早平息事态更符合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文书】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被告基于医院病历、医疗文献及朋友交流推测其子女患病系原告所致,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原被告于2020年9月*日签订月子护理服务合同,被告于2020年12月*日离开月子中心。离开月子中心后,被告发现其子女患有肺炎,遂送就医。被告基于以下事实:1.孩子患肺炎生产住院;2.医疗文献阐明小儿患支气管肺炎有拒食、口吐泡沫等症状;3.在线网上检索小儿支气管肺炎潜伏期一至二周;4.隔壁房间的孩子患肺炎住院的事实。断定原告“在我姑娘得肺炎这件事上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原告认为,孩子患支气管肺炎的原因诸多,在未得出医疗机构明确结论的前提下,就将此责任强推给原告,于法无据,也不符合情理。相反,原告可以提供反证,如服务人员均持证上岗,产妇及其子女在月子中心期间,各项身体情况均正常,离开月子中心时,其子女的各项身体情况也都正常。

二、被告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针对原告发表侮辱性文字,给原告社会评价带来不利影响。公民拥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该权时同样受到约束,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言论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本案因月子护理服务合同纠纷引起,被告虽然可能对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一些不满,也有权利提出批评,但被告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应当合理妥当。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我们已经从茹毛饮血的社会进步到法治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方式已经不被我们这个社会所允许,即使原告如被告所述存在一些服务瑕疵,对方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对方基于一些主观推测,就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知乎、百度贴吧等公开网络平台场所,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尤其是对方在2021年1月*日在微博上发布“只知道做表面工作”“**月子中心一生黑!”等言论,得到网友“好坑这个月子中心”等评论互动。该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及公众对原告的信赖程度降低的损害后果。

三、对方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实际损失。对方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在没有得到因果关系结论的前提下,将自己孩子患病的原因归咎于原告,并在网络公共平台发布信息指责原告,并提醒网络大V关注,意图扩大影响。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名誉权,并造成了实际损失。网友在对方微博留言“本来打算去看看这个月子中心,现在也不想去他家了”,已下单客户将对方微信朋友圈针对原告指责的文章截屏发给原告,究问原因并最终要求退单。对方的言论已经实质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参照实施侵权的具体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定于3月31日开庭,在庭审开始前,双方接受法院调解,被告同意我方条件,签订调解书,并发布澄清事实声明,我方放弃经济赔偿请求。至此,该案从2021年2月19日接受委托,至3月31日调解结案,历时四十天圆满结束。

 

【回顾思考】

一、先发律师函给对方系为了以最快的速度解决该案。我方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发送律师函给对方,其目的就在于给对方以威慑,同时希望对方看到我方之行动坚决之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与我方沟通,双方调解结案。然而我方的这一诚意,被对方误判,导致了事件解决一直拖延到3月31日开庭当日才得以解决。

二、原告第一时间起诉的行为值得借鉴。本案当事人系一家高端月子中心,服务品质和名誉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成败,因此在发生此次事件之后,公司决定在第一时间起诉,“一定要做原告!”这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所在,因为通常认为原告是有理一方,这就对原告与对方进行调解占据了有利条件。

三、在调解中对于原则性问题的坚持是取得满意结果的关键。本案调解中,当事人对于对方言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作出了让步,但是对于关系到商业名誉的问题一概坚决主张,因为该案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商业名誉之争。如果未将对方孩子患病的原因与当事人彻底划清,那么即使当事人获得了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可能遭受不明真相客户的揣测、指责,这都将是当事人不能承受的隐性损失。

四、紧盯核心诉请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我方最核心诉请在调解中得到了支持,没有必要对对方进行穷追猛打。在该案中,对方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对我方名誉造成损害,并造成了客户退单,我方在要求对方澄清声明之后,并未在经济赔偿问题上作过多纠缠,原因在于事件的尽早平息更符合我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律师,不仅仅要告诉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应当告诉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放弃部分经济利益以期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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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金超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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