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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伤害,被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辩护人成功“去恶”

来源:张鑫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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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某某系在KTV打工的工作人员,其主管人员郑某某因在工作中争抢客人与本案的被害人姜某某产生过节,在太原市某地KTV找到姜某某,手持啤酒瓶等无对姜某某进行殴打并至其右臂、胸背部等处受伤。后郑某某纠集被告人霍某某等十余人前往姜某某治疗的医院,对其又进行殴打,给被害人姜某某身体健康和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律师介入后,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霍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标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首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纠集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医院寻衅滋事,社会影响恶劣,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该认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有误。该案在一审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从重处罚后,都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发回重审一身再次开庭,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去掉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了解到各被告人都是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刚进入社会没几年,仅仅因为一次寻衅滋事的行为,就使他们顶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成员”的“帽子”,不仅他们现在无法接受,甚至到他们再次踏入社会,也会影响他们之后的工作甚至生活,这顶“帽子”可能会跟随他们一辈子,无法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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