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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钱却执行不回来!到底还有没有办法?

作者:任英男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量:0

       官司打赢了,被告不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了,钱还是执行不回来,要怎么办?难道就再也没有办法了吗?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马某(化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众杉公司(化名)归还欠款200万元,该案双方达成调解,于2020年5月11日海淀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认。但众杉公司并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马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众杉公司已无力承担还款责任,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就上述债权的追回,本律师团队并没有放弃。为实现债权,本律师团队发现众杉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徐某为众杉公司唯一股东,且徐某至今为止并未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本律师团队根据最新的司法裁判规则,同时查阅检索了大量最新的司法实践判例,认为股东徐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该案终于得到了明确的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与众杉公司共同承担该笔债权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 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要旨】

       本案中,徐某认缴的出资时间为2037年10月31日,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的除外。众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北京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众杉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因此,马某要求追加徐某作为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众杉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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