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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得到了赔偿

作者:吴晓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量:0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信、吴晓英,被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先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23262.72元、误工费18142.2元、护理费6130.2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1305.1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沈某某的带领下,在高密市某地为被告王某某盖民房,2017年11月24日下午,原告在挂瓦时因檩条质量有问题断裂,从房屋上跌落摔伤,后入住高密市**医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沈某某辩称,原告受伤无异议,被告沈某某给原告李某某垫付了23214元(其中5000元是被告王某某垫的)。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于事情发生的经过,被告王某某不知情,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发生证明,原告所述的檩条质量有问题,无事实依据,两原告受伤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原因造成房屋倒塌所致,原告李某某在当天中午喝了酒,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给原告的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3262.72元、伙食补助费870元、误工费18142.2元、护理费6130.2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1305.12元,被告沈某某已赔偿18214元,被告王某某已赔偿5000元,再由被告王某某赔偿20000元及诉讼费500元,于2019年4月27日前付清,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二、若被告王某某未按时还款,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全部赔偿款28091.12元(若自2019年3月26日之后再付款,应予以扣除)。

       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34元,被告王某某负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某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某茹

       本案笔者代理原告,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梳理,查看相关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进行相关鉴定,组织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经过笔者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节省了诉讼资源,当事人也及时得到了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笔者也感欣慰,付出总算获得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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