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柱律师

朱继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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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继承,房产纠纷

排除妨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来源:朱继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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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原告张某、李某共同拥有苏州某地区房产,即被告公司注册地。被告公司成立时,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私自仿照原告签名,后擅自使用原告的房产地址注册公司。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诸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使用原告房产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使用其所有的案涉房产地址作为注册地址,但在其起诉之前,被告已将注册地址迁往他处,被告不存在妨害其使用案涉房产的行为。原告按伪造的《租房合同》约定的租金请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朱继柱律师、许阳阳律师接受上诉人张某和李某的委托,在二审上诉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二审的重新审理和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

1.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

2.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公司注册地登记为原告所有的房屋地址,妨害原告对房屋的使用,该行为已经侵害原告享有的物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原告也提供证据证实,因案涉房屋地址被注册导致原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空置损失。但被告注册地址现已变更,综合考虑侵害物权的时间、房屋租金标准等情形,酌情认定被告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238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公司注册地登记为原告所有的房屋地址,妨害原告对房屋的使用,原告享有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该权利是一种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享有合法物权是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当物权受到他人妨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或占有人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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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继柱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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