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柱律师

朱继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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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继承,房产纠纷

《以典型案例探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朱继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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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部分房款,剩余部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于是原告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律师:朱XX律师、黄XX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分析:原告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应当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向原告支付约定的部分房款,其余房款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部分房款,剩余部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于是原告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是因自身以外的客观因素未能成功办理银行贷款,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所要求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远远超过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因疫情影响支付能力下降,同时,原告对被告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有过错在先,房屋质量也存在问题。基于此,被告主张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应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

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2. 被告协助原告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3.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合理违约金。

4. 原告在被告已交纳的购房款中优先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被告。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此条款,依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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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继柱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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