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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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健康权纠纷
作者:汪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5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及三被告系被告四小学学生,2017年11月8日,原告欲从教室后门进入教室时右肘被同学操控的门夹伤。次日原告至医院就诊。2017年11月15日,在老师组织下,原告母亲与三被告母亲签署《协议书》,协议描述了事件发生的过程(不过后来各方对于前述事实有异议),并表示以上整件事情的经过,得到三位被告与家长的认可。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和后遗症,由三被告家长同意:1、原告在复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营养得、误工费攸其平均承担;2、原告如果右手肘受伤由此时间造成手术,或者伤残的后果,凭医疗证明,由三被告家长与原告家长走法律程序解决......。 此后,原告多次复查,并于2020年1月14日至18日住院,行右肘关节游离体摘除术........后因费用协商未果,原告成讼。
经原告委托,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结果:“1、原告2020年1月15日手术治疗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系完全原因;2、原告右肘部因故受伤,致右肱骨远端尺侧骨骨折,上述损伤已经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笔者作为被告三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参与了诉讼。
争论焦点(部分):
1、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三被告之间具体怎么分担责任
律师焦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家长及三被告家长事后签署相关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对于事件发生经过的一个描述。虽然后来三方对于协议中所述的事发经过部分提出质疑,但都未能提供有力依据以证实己方无责任或作用力小,三被告及监护人势必会承担责任。
尽管学生家长在老师组织下签署了《协议书》,似乎只是在被告三方之间”划分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学校就能完全置身事外,如果学校存在过错,依然有很大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正如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虽事发于学生自由活动期间,但教育机构仍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及风险防范......被告四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学生危险举动,在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存在疏漏“。
判决结果:
1、被告一及其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2、被告二及其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3、被告三及其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上述各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四***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