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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女方应该继续“还债”吗?

作者:马赛男婚姻家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9年开始受雇给同村的村民家照看孩子。次年受他人之雇佣照顾其孩子,在此期间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因疏于看护,孩子被开水烫伤,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女方未履行赔偿义务,后原告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且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我方律师认为被告应该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1、为了防止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手段逃避债务,也防止夫妻中的某一方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进而多分财产,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时,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之债应当推定为行为人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务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其行为享有利益,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3、本案中,夫妻其中一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以给雇主照看小孩为业,在庭审中也认可夫妻二人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履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是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应该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反推出来的。综上,法院是对原告的诉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点评:

  夫妻中的一方因对外侵权形成的赔偿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依据该债务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是否有关或者家庭是否因该行为享有利益进行判断,如果债务的形成与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此享有利益,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也应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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