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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诉是否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作者:马赛男婚姻家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5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辩护策略:

  原告找到我方律师,称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其已经系第三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经过多次谈话,发现原告没有完全放下这一段婚姻。且双方虽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双方有一子年幼,希望再给其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

  案件结果:

  本案中,虽然已经是第三次起诉要求与其离婚,但是庭审中,法院发现双方有一子年幼,对双方依赖程度较大,并且被告当庭对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恳请法院给再给其一次与和好的机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遂作出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的判决。上诉后亦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我方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建立和睦家庭,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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