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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是否应当返还礼金?

作者:马赛男婚姻家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0年相识,原告按农村风俗给被告见面礼金2228元。于同年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于当天给被告礼金10 080元。另查明,原告给被告亲属红包钱总计5498元。原、被告订婚后因为感情不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共支付被告礼金18000余元,定婚后原告又陆续给付被告礼金12000元。由于被告任何事情都对原告隐瞒,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感情现已破裂。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邀请双方家属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礼金。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财物计价30 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只拿了原告礼金12 000余元。是原告不同意结婚,所以原、被告才未能办理结婚登记。

  辩护策略:

  我方律师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自愿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不属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范畴。

  案件结果:

  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2308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163元,被告承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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