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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子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作者:马赛男婚姻家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大学同学,同时也是男女朋友关系。毕业后双方登记结婚,并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举办了浪漫的结婚仪式。在结婚前夕,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按揭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张明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李女士的法律及风险意识比较强,在协商写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房屋均等分割;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但是再长情的告白也抵不过生活的柴米油盐,双方的感情在点滴生活中逐渐磨灭。加之经过职场的洗礼,双方的价值观、精神层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女方无法忍受男方的各种行为。于是找到我们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辩护策略:

  本案中,没有判决离婚的有利影响因素,第一次起诉可能难以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做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准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并支付李女士房屋现值一半的折价补偿。

  律师点评: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具备上述情况即必然解除婚姻关系,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利影响因素。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子基本是个人财产,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而女方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的话,对于偿还贷款这部分,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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