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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不一定构成法定过错,为男方规避离婚损害赔偿

作者:马赛男婚姻家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浏览量:0

姚女士诉童先生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姚女士

  被告:童先生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

  姚女士系某单位普通职员,童先生系某公司高管。双方于2007年相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童先生发现姚女士系再婚,且存在学历欺骗,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1月,姚女士生育一女童小妹,夫妻关系并未因孩子的到来而改善,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进一步淡漠。

  2014年,姚女士发现童先生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搜集了童先生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开房记录等,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5月,童先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姚女士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了童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驳回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随姚女士生活,童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自2016年5月起不再支付。

  2015年10月,姚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姚女士抚养,童先生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因童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应赔偿姚女士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分割童先生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股票,要求多分童先生自结婚至诉讼时的工资收入330万元,因童先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曾转给他人11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获得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天津房产、车辆等。

  从姚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我方当事人童先生确实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我方律师极力举证,童先生并未与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后获得法院认可,避免了童先生可能面临赔偿姚女士精神损害赔偿、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利诉讼后果。

  办案经过

  在咨询过程中,童先生一脸担忧,因自己与第三者的恋情被妻子抓了个正着,并留下了证据。我们告诉童先生,如果男方存在婚内出轨,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法院会分割更多财产给女方。但是,经过深入沟通,我们了解到童先生与妻子姚女士的矛盾始于姚女士婚前的欺骗,婚后双方两地分居,未能及时弥补感情上的裂痕,造成“死亡婚姻”。童先生委托我们,希望尽快结束婚姻关系,并尽可能多地保住财产。

  在本案中,童先生明显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但是办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是信任,童先生的过错行为是情有可原的,姚女士亦有过错。因此,办案律师积极搜集相关的证据,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让法院体谅童先生对待感情的无奈,获得法官的理解。最终,法院没有追究童先生婚内出轨的过错责任,未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姚女士抚养,童先生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股票、剩余存款归童先生所有,给予姚女士一半补偿款;鉴于童先生存在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取款记录,合计210万元,且无法举证其为合理支出,童先生应支付姚女士补偿款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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