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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只填了《人事档案表》……用人单位被判赔两倍工资

作者:时金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敬某应聘入职某家具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入职当天,敬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人事档案表》,载明敬某应聘的岗位管理员质检、转正待遇8500元等。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发放,无奈6月12日,敬某辞职离开该公司。

       【律师办案过程】敬某委托了本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并于次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7月12日,仲裁委裁决某家具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敬某2月17日至6月17日的工资差额22197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4280元。某家具公司不服部分仲裁裁决,遂于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庭审中,敬某和某家具公司都认可仲裁裁决的未支付敬某2月17日至6月12日的工资差额22197元。某家具公司表示,敬某入职时填写入职档案表,本质上属于简易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该在敬某离职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某家具公司应否向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4280元,法院审理认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本案中,敬某入职当天与公司签署《人事档案表》,但《人事档案表》未对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条款进行约定,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敬某3月17日至6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家具公司支付被告敬某未付工资22197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4280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人事档案表》,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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