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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周末加了班,但公司说绩效工资里已经有加班费了,真的吗?

作者:时金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吴某于2018年1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专车(网约车)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吴某必须在某网约车平台专属的司机端账号保持在线接单或可接单状态,接获派单后,马上使用某科技公司的运营车辆提供服务,方可视为工作时间。

吴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元、提成(绩效)等项目构成。其中,提成(绩效)按接单量流水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发,接单多则提成比例相应提高。过了一段时间,吴某发现根据每月在线时长统计了平时及休息日加班时数,发现公司少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公司给出的回复是吴某的工作时间没有问题,但每月支付给你的提成(绩效)已经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额外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律师办案过程】一般主张加班工资的,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要举证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委才会相应的支持加班工资,否则加班工资是很难被支持的。特别是实践中,公司称给出的月薪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的说法,会让劳动者一头雾水,觉得对劳动者特别不公平,明显在压榨劳动力。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科技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吴某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根据本案分析可知,本案属于新业态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吴某作为专车(网约车)司机,科技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吴某存在工作日、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加班工资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吴某工资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按线上接单量流水金额一定比例计算的提成(绩效)。该种工资计算方式具有计件工资的性质,其接单量和基于接单量产生的流水金额可能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亦可能发生在工作日八小时以外或休息日的时间内。

因此,吴某基于接单量、流水金额而获得的提成(绩效)等工资,不能简单认定为仅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某科技公司基于吴某业务量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提成、绩效等工资应包含了张某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产生的劳动报酬。

在正常时间工作定额不确定情况下,根据月工资总额、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视为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时薪折算方式:

时薪=工资总额÷(正常工作时间时数+工作日加班时数x150%+休息日加班时数 x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数 x300%)。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对吴某有关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举个例子:


吴某2022年4月共上班26天,其中正常工作日21天,周六上班5天,每天8小时,工资总额为8649元。


经折算,8649÷(21x8+5x8x200%)≈34.875元/小时。而深圳从2022年1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折算后时薪约13.56元/小时)。


由此可见,在考虑了休息日应支付200%工资报酬的前提下,折算吴某的时薪仍高于深圳市当期最低工资,公司做法没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以此类推,仲裁委按照张某每月工资总额及工作时间逐一计算,折算后的时薪均未低于深圳市当期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对张某有关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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