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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后如何索赔?

作者:时金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5日10时,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自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大道方向行驶,遇行人向某娥横过公路,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小型客车与行人向某娥相撞,导致行人向某娥受伤,被送龙岗人民医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向某娥右髋部损伤,花费医疗费用63000多元,经司法鉴定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功能性损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陪护150天,后期治疗费用80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向某娥家属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无奈之下向某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过程】承办律师接受了向某娥委托,为其代理诉讼。承办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又与向某娥及其亲属会见并了解其诉求,再结合自己的调查和案情形成了基本的代理意见,因向某娥因病去世,该案原告变更为向某娥配偶刘某生、儿子刘某华。承办人结合该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期医疗费用共计110055.83元,减去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还应赔偿46890.8元。

【法院判决】在承办人的据理力争下,2022年5月12日,龙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290.30元。

【法律分析】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是围绕“残疾赔偿金”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被告方认为:①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害人遭受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财产损失,而向某娥已经死亡,不存在有这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实际生存年限认定;②残疾赔偿金是专属于受害人的财产请求权利,不得让与、继承,故原告没有独立请求主张这部分金额的权利。

原告方认为:①残疾赔偿金是对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对其预期可得经济利益减少后的一种补偿,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非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该损失应当是固定的和明确的,不会因为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的身体状况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故受害人向某娥在鉴定后死亡,其实际生存年限并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法定计算年限,②该案中向某娥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事实清楚,且死亡前已经评残,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之规定,该案中向某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让与或继承,刘某某等二人作为法定权利人,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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