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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愿意写借条仅写了个担保书 难道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了吗?

作者:时金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量:0

【案例简介】孙某和袁某因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偶然认识的,双方关系处的还可以,大概在2020年7月份孙某向袁某借款,声称自己朋友需要钱做生意,这边生意有起色回款后立马可以还款给袁某,袁某当时觉得孙某是开露营旅游的,自己还有很多部车,应该不会放着自己的这一二十万不会还的,于是在2020年7月中旬当日向孙某转账借款3万元,又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广发和建行的信用卡)拿给孙某使用,两张信用卡的额度合计为17万元。到2021年6月份,袁某突然收到银行的催收短信,载明自己的信用卡账单还有17万元未还,请及时还款,避免影响个人征信。于是袁某就询问孙某具体情况,孙某称自己的那个朋友最近生意上出问题了,所以要给他点时间筹款。但是之后仍未有还款消息,无奈袁某前往孙某的家中要求谈还款的事情, 孙某当时不愿意写借条给袁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帮他朋友借钱,自己只是担保人,所以孙某只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给袁某,后袁某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维权。

【办案过程】当时接案时,承办律师还以为真的是双方属于担保关系,以保证合同纠纷进行起诉,那么这个案件的难度就上升了一个度了。但经过律师又仔细的查看证据,发现微信聊天记录中孙某声称袁某又不认识他的那个朋友,让袁某找自己承担就好了,不用去找那个朋友。从而,律师得知,此债务并非担保债务,因为一个担保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一个主合同债务的存在,但在本案中,袁某根本没有与孙某所谓的那个朋友签订主债务借款合同,更不认识也没见过孙某所称的那个朋友,所以主合同根本不存在,更何谈担保合同的成立。于是从另一思维角度出发,本案涉及的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孙某给写的是一份担保书,但此担保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实际上是孙某自认为的担保合同,其实在法律层面上就是孙某向袁某借款,无论孙某借完款后拿着这笔借款作何用途了。最终,在律师的证据搜集下,以借款合同纠纷对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综合查看了证据,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以及担保书的内容,法院认定袁某与孙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不是担保关系。判决孙某向袁某支付偿还20万元债务。

【律师建议】在借款时,尽量让借款人写一个书面借条,不要因为出于面上不好意思不愿让对方出借条,不然到时鸡飞蛋打,不仅丢了面子 连里子都找不回来。现在阶段疫情爆发下,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经济危机,还是借钱小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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