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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 借贷转化成出资的纠纷
作者:杨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浏览量:0
杨某经营饲料厂向吴某借款10万元,后吴某看该饲料厂盈利不错,表示想出资该饲料厂。原先借款也作为出资款。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吴某在饲料厂当会计,并将该笔借款计入饲料厂账目,借条入账。后饲料厂拆迁,吴某出具饲料厂简易手写账目。双方就分配该饲料厂拆迁款达成协议,后未履行。发生争议。吴某持该借条起诉杨某偿还借款。杨某委托吴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杨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委托杨沙律师代理。
经过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通过庭审中调查及吴某在他案中关于对手写账目的认可,可以推断双方协议中确实已经将借款转化为饲料厂出资款的事实。杨某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