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 || 房产出资纠纷与继承权
来源:杨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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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和王某系再婚后组建的家庭,二人各自带一个年幼的女儿,分别为党小某和王小某,构成为姐妹关系。二姐妹被党某和王某抚养长大,成家立业。后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党某购置了单位职工的房产,显示交款人为王某。后王某、党某先后去世。党小某同单位职工房产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约定该房产拆迁后可享受的补偿(尚未兑付)。王小某持其父亲购买该房产的收款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和党小某对被拆迁房产进行分割,继承相关权益。
党小某委托杨沙律师出庭代理。
这种案件中,确认党小某对争议房产的继承权的证据以及争议房产是否具备分割条件是本案的主要答辩方向,通过合理预测、分析将来法院审查的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证据,是获得案件胜诉的关键。
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王小某的诉请不具备合理依据,被告关于争议房产不属于本案裁判范围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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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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