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合同无效退款
来源:杨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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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7年6月购买了保定某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底。后得知该房产尚未动工,且动工日期不定,欲解除双方合同,开发商认为尚未到交付时间拒绝退房,经争议不下,赵某委托杨沙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
杨律师代理后经过向房管部门核实,得知该房产不属于商品房,而是新民居,购买人不符合购买身份,无任何手续,虽没有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标准,但根据相关案例及《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通过搜集开发商售房时的过错证据,可以主张相应赔偿。准备好相关资料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庭审争议焦点确定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无效以及是否可应当进行赔偿上。基于本案买卖标的确非商品房,通过积极促成调解,通过长达两个月的努力,参考《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赔偿惯例,在原价退房的基础上,亦对原告争取了一定的赔偿。案件通过和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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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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