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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金属公司、某某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罗欢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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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 1322 民初6138号

原告:广东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霖,广东罗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广东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 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20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 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 85%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 至2021年8月10日为4802. 8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 64802. 8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订 购了一批水泥模具累计金额183900元,原告按要求制作并向被告交付了该批水泥 模具,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最后一批货物,被告签收了收货单,但是 被告迟迟没有付清全部货款。直到2021年2月7日,原告催告被告付款时,被告才 向原告转账2万元,累计支付123900元。之后原告通过多次微信要求被告付清剩余 6万元,但被告至今仍然无动于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 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原告货款、赔偿逾 期付款损失。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无果,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持经营。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 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 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当庭审核,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均有原件核对。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视 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盖板模等货物,货物送至被 告的指定地点由被告方员工签名确认,送货单显示最后一笔货物送货时间为2020 年3月29日。送货后,被告方员工严月顺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 人转账5000元;3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28150元;被告方员工曾淑 颖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4月29日、9月30日、2021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 法定代表人转账30750元、3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20年12月230,原告 方将对账单发送给被告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回复“好的王总我这边帮你 核对一下,我晚点回复你这个事情”并回复“还有八万,这个是否含税的? ”原 告方回复“没有;一直都没有含税”。在双方微信进行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清 偿全部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剩余货款。

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粤1322民初6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査封被告价值64802. 88元的财产,原告为此已预支付保全申请费669元。该裁定已 经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盖板模等货物,有送货单及微信转账记录、银行 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 认。被告在原告向其送货后,经原告催讨,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 约,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60000元,被告对此未到庭提出异 议,视为其放弃相关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被告在原告向其 送货后,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但应给予被告适当的准备时间,该货款经原 告催讨,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清偿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以尚欠货款

60000元为基数,从最后一笔送货单签收之日次日即2020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 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 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 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 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 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原告该诉请未 违反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 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 告广东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60000元 为基数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669元,合计 1380元,由被告广州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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