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欢平律师

罗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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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征地拆迁

仲裁员迟到了,能撤销仲裁吗?-吴某申请撤销仲裁案

来源:罗欢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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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客户林先生就在办公室等着了。见到我他马上拿出一份材料,并说道:“罗律师,你不是说仲裁是一裁终局我的案子已经完结了吗?为什么对方还能向中院上诉?”。我一看材料,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传票。早些时林先生和卖家吴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但随后房价不断上涨,卖家吴某就不想卖了,找各种理由推脱不去办过户手续。林先生无奈找到我代理他起诉卖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所以我代理林先生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卖家交付并过户房屋给林先生,林先生按合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由于合同约定得很清楚,林先生也不存在任何违约之处,仲裁结果支持了全部请求。卖家吴某眼看房子不保,想推翻仲裁裁决,于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开庭时仲裁员迟到,实际审理的仲裁员只有二名为由要求撤销仲裁。看完材料我安慰林先生不用紧张,对方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这中级法院只会对仲裁的程序进行审查,只要仲裁程序没有严重错误,对方的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而且林先生的仲裁裁决出来后就马上生效了,我也已经代理林先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过户房子的强制执行申请。听完我的解释,林先生稍稍平静了一些。我继续代理林先生到中院参加听证。

法院审理:申请人庞某、吴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庞某、吴某称:一、其经房产中介游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了解房屋买卖政策后,其卖出住房后将无法再购置房屋。张秀珍称是她儿子林某的代理人,但没有委托书。庞某、吴某并未仔细阅读网签合同,林某在网签合同上的签名是事后补签的。二、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开庭时,由三人组成仲裁庭,但仲裁员朱某未到庭,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庭。仲裁庭审结束后,仲裁员朱某未允许其发言并要求庞某、吴某离开仲裁庭。三、仲裁依据的证据是违规的。在仲裁依据网签房产买卖合同中,林某没有签名。该签名是由其代理人签名的。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2017)穗仲案字第13976号裁决。

被申请人林某答辩称:庞某、吴某在收取购房定金后,单方反悔,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开庭审理,仲裁员朱某随后到达仲裁庭,并表示歉意。仲裁庭审结束后,为促成双方调解,仲裁庭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让庞某、吴某暂时离开仲裁庭,并非将其驱离仲裁庭。林某提交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并非伪造的证据。庞某、吴某片面曲解法律和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庞某、吴某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庭审中,庞某、吴某述称:1.网签房屋买卖合同有庞某、吴某及林某签名,林某不是当场签名;2.在仲裁过程中,庞某、吴某没有申请仲裁员朱某回避。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回避(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说明回避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四)当事人以仲裁员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知悉披露事项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逾期未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已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知悉回避事由后五日内提出。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依据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庞某、吴某可申请仲裁员回避,但其并未行使该项仲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仲裁庭开庭时仅有二名仲裁员开庭,但讼争双方已同意继续开庭审理,该情形并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至于仲裁员朱某是否于仲裁庭审结束后制止庞某、吴某发言并要求其离开仲裁庭,庞某、吴某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庞某、吴某据此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讼争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违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庞某、吴某是否应继续履行均属广州仲裁委依据仲裁职权予以认定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问题均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院对上述问题均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庞某、吴某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13976号裁决的申请。

罗律师说案:在这里想通过这个案例介绍一下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在民事纠纷方面,除了去法院解决,还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裁决。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如果合同中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那合同履行一旦出现问题,双方只能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可以说仲裁是双方主动选择的。仲裁和法院的区别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 仲裁是不公开审理(其他人不能旁听、裁决书不公开);法院原则上是公开审理(其他人可以旁听,判决书会上网公开)。

2、 仲裁收费较法院高,仲裁如开庭后撤诉或调解结案也不会退受理费;法院在判决前撤诉或调解结案的,都可以退回一半诉讼费。

3、 申请仲裁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仲裁庭会在标的额10%范围内支持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被申请人也可以反请求申请人承担其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而在诉讼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4、 仲裁不能追加第三人,亦不能追加合同当事方之外的人为被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追加第三人或被告。

5、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两名由争议双方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或由仲裁委指定。法院法官则是不能选择的。

6、 仲裁一裁终局,双方没有机会上诉;法院二审终审,双方在一审后都有权上诉。

7、 仲裁裁决也是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要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由中院指定给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基层法院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直接向一审法院执行。

8、 仲裁庭没有调查权,所有证据由双方当事人提交;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

9、 申请仲裁按被申请人数+5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法院起诉按被告人数+1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此外,根据我多年的实践体验,仲裁比较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更注重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法院会更多考虑法律政策规则因素,灵活性不及仲裁。

对于不利的仲裁结果当事人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而中级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主要看程序方面有没有错误,换句话说如果仅以仲裁不公平或存在错误要求撤销仲裁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而所谓程序方面的严重问题主要是:(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本案中吴某以仲裁员迟到为由要求撤销仲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有没有仲裁条款。要知道仲裁是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机会,受理费用也较高。如果连合同内容都没有耐心认真看一遍的话,还是建议大家不要选择仲裁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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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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