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剑律师

许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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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互联网纠纷

软件办了著作权登记还能构成侵权?法院:登记和享有著作权不一样

来源:许明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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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海南G公司系广州Y公司海外游戏发行团队于2019年成立,专门负责海外游戏发行。

2018年,彼时的团队负责人找到厦门Y公司寻求合作,共同研发一款手机游戏并在海外发行。后经Y公司老板安排,香港G公司(海南G公司在香港子公司)与厦门C公司(Y公司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研发合作游戏。

2019年5月,合作游戏完成开发并发行,取得巨大成功。

2020年4月,应Y公司老板要求,香港G公司终止与C公司合作,并转向与厦门Z公司继续合作游戏的相关项目。

2022年5月,Y公司母公司浙江D公司发现海南G公司、C公司手中的合作游戏与厦门H公司(Y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软件著作权的一款手机游戏高度相似,遂对两家公司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索赔损失1300余万元,后提高索赔金额为420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确保原告对被侵权产品/作品等享有法定权属,其次才要考虑涉嫌侵权产品/作品的合法来源问题。

具体到本案,厦门H公司持有的被侵权游戏软件,仅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无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材料。其次,本案中的合作游戏实际是厦门C公司与海南G公司共同研发,本律师在应诉过程中提交了相应的研发证据以证明海南G公司持有香港G公司授权、对合作游戏享有法定权属。故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厦门Y公司与厦门H公司对于涉案的计算机软件尚不具备法定权属,两家公司不能作为本案原告。

再来是涉嫌侵权产品/作品的合法来源问题,本案中海南G公司发行的合作游戏,是香港G公司与厦门C公司共同研发的,游戏的知识产权已约定为双方共有。香港G公司单方授权海南G公司发行,并在与厦门C公司的合作终止协议中约定:“双方为运营合作协议,可与第三方进行沟通”,并不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软件著作权行使规定。另外,海南G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直接享有合作协议的软件著作权。因而海南G公司对于涉嫌侵权游戏的权属来源合法,不侵害Y公司、H公司名下游戏的相关著作权。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协调,最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律师分析:

游戏行业作为新兴行业,行业内对于知识产权(俗称版权)的规范并不注重。本律师通过参与本案,以及与委托人海南G公司的多次交流,得知其对于版权保护并没有深刻认识,尚停留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层面。事实上,游戏行业由于研发和发行分开,二者均具有较高专业度,因此常常出现共有版权的问题。而版权共有人在经历合并、分立或注销时,往往对共有权属及权属使用规范没有做详细约定,进而遗留了版权问题,埋下了损失的祸根。就本案而言,若香港G公司在解除与C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明确权属转让或许可,那么厦门Y公司便难以发起诉讼、主张海南G公司涉嫌侵权的问题。因此,游戏行业更应当注重版权保护问题,特别在共有版权的游戏软件上,双方对于权属分割和权属使用问题,应当约定得足够明确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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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许明剑
  • 执业律所: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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