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剑律师

许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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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员工造成单位损失为由克扣工资,仲裁委:违法!返还工资!

来源:许明剑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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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员工王某于2021年10月16日入职江门市某公司(下称“公司”),任平面设计师。王某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3500元基本工资+设计提成+外场补贴,每月固定休息4天。在职期间,王某兢兢业业。2021年12月12日,因个人原因王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在离职当天一次性支付王某的工资。2021年1月,公司找到王某,以其在职期间使用盗版字体制作设计图、未提前告知公司为由,要求王某承担公司因购买字体使用权支出的费用4500元,从王某2021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中扣除。王某拒绝支付,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1-12月工资。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律师分析:

1、公司应当在王某离职当天,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王某工资。此处公司已然违反法律规定。

2、公司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在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见《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本案中公司从始至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王某入职的第二个月(即2021年11月16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3、公司主张员工给其造成了损失,进而扣除工资,公司应当对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见《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4条)。本案中公司主张员工因使用盗版字体造成公司额外支出,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公司也承认员工提供的工作成果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才能对外,故公司主张的损失是由于其审核疏忽造成,而并非员工过错。

综上,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双方2021年10月16日至同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8600余元。

律师建议:

作为劳动者,若发现单位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积极催告。单位仍不签订的,要在劳动关系建立的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索要双倍工资。

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社保缴费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牌、打卡记录等),遇到问题以便维权。

对于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期,若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的理由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N)。

员工离职时,若单位未能一次性结清工资,则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切实注意举证责任,员工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需要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加班费,则还需要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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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明剑
  • 执业律所: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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