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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梅XX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作者:吴锐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4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梅XX仲裁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038号裁决:              一、梅XX退还冯XX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二、梅XX应付还冯XX代垫的仲裁费人民币24550元;上述一、二项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梅XX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梅XX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后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粤05执恢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18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在按以下计划还款的情况下,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2015)京仲裁字第0038号裁决书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逾期履行的利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视为完全结清:第一期: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万元及申请执行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24550元;第二期: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10万元;第三期:2019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第四期:2019年7月31日之前支付20万。申请执行人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户名冯XX,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62×××90。二、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还清上述第一期款项的同时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向该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三、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再行按(2015)京仲裁字第0038号裁决申请执行裁决全部内容,并向该院申请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案仲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梅XX一次性向申请人冯XX支付了人民币124550元并按规定缴交执行费。申请人冯XX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梅XX分期履行本案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冯XX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5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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