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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抽佣金的工头对工伤不承担责任

作者:重庆天宸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杜x田与被告罗x维、何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罗x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露,被告何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银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x年在重庆市江津区xx镇xx村搭建一层住宅。余x年将上述房屋发包给被告罗x维搭建,搭建房屋的费用总计6万余元。上述房屋主体搭建完毕后,被告罗x维联系被告何x,将上述房屋的屋顶搭建交给被告何x进行施工,搭建屋顶的价格为27元/平方米,搭建屋顶的材料由被告罗x维提供。被告何x联系了包括原告杜x田在内的四名工人共同搭建上述房屋的屋顶。搭建屋顶的费用由五人根据每个人实际做工的天数平分。2020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罗x维将包括原告杜x田、被告何x在内的五名工人带到施工地点,由五名工人施工搭建屋顶,搭建屋顶时被告罗x维不在场。五名工人在自行协商之后,原告杜x田在未搭建脚手架、未佩戴任何护具的情况下,站在房屋的一根水泥挑梁上搭建屋顶。因该挑梁断裂,原告杜x田从横梁上摔落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杜x田当即被送到重庆市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案载明原告杜x田系因干农活时不慎踩滑滚落到路边两米的高坡下受伤。原告杜x田共计住院14天,出院诊断:1、骨盆环骨折;2、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3、右手软组织挫伤;4、血液高凝状态;5、便秘;6、慢性支气管炎稳定期。

原告杜x田在诉前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7月8日出具的渝法庭[2021]医鉴字第12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杜x田因高坠伤致第3腰椎体粉碎性骨折经治疗,目前评定为十级残疾等级;2、结合杜x田伤情,其伤后误工期建议为150日,护理期建议为60日。

观点分析: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罗x维承包了搭建佘x年的房屋后,以27元/平万米的价格将上述房屋的搭建屋顶工作交由被告何x施工,搭建屋顶的材料由被告罗x维提供。被告何x联系包括原告杜x田在内的四名工人,五人均参与施工,一起搭建案涉房屋的屋顶,所得的费用也是由五人根据工天平分,被告何x未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故本院认定原告杜x田与被告何x等人共同为被告罗x维提供劳务,原告杜x田与被告罗x维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杜x田长期从事搭建屋顶的工作,但其在搭建案涉房屋的屋顶时,在没有架设脚手架,自身也未佩戴防护设备的情况下站在挑梁上搭建屋顶,最终挑梁断裂,导致其摔落受伤,原告杜x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罗x维作为雇主,未向原告杜x田发放防护设备,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且原告杜x田摔落系因其在先搭建的挑梁断裂,被告罗x维也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罗x维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杜x田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件判决:

一、被告罗x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杜x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332.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1912.74元,还需支付56419.56元;

二、驳回原告杜x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杜x田负担355元,被告罗x维负担828元。此款原告已预缴,经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限被告罗x维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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