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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的交通事故一锤定音

作者:重庆天宸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量: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龚x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被告龚x洪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进行重新鉴定,后因鉴定申请人未支付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本院遂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颉x智、被告龚x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6日13时10分许,龚x洪驾驶渝Cxx162(机动车所有权人龚x洪)小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xx区xx镇xx村往重庆市xx区xx镇龙x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xx区xx镇乡村道1KM+21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陶x全驾驶的渝Dxx3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陶x全、渝Dxx3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漆x勤、王x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xx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后,龚x洪让其儿子龚x泷冒充事发时渝Cxx16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经核查,事故发生后,龚x洪虚构事实,潜逃藏匿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认定龚x洪承担全部责任、陶x全无责任、王x全无责任、漆x勤无责任。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贵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因为被告龚x洪饮酒驾驶且存在虚构事实,潜逃藏匿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范围,被告龚x洪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龚x洪赔偿。

案件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x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000元;

二、被告龚x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挨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781.08元;

三、驳回原告王x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王x全负担383元,由被告龚x洪负担1047元,其中被告龚x洪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龚x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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