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长春律师 > 徐丽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刘某某起诉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公司胜诉案

作者:徐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0

审理法院: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徐丽律师,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刘某某于2020年向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打卡机照片、劳动合同等证据。被告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早已解除,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分析: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证明提供劳动以及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主张劳动报酬应当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本案原告方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审判结果:因为该案是作为被告方公司的代理人,而且在我接手之前,该劳动者与公司的几次案件中,公司都处于败诉结果。所以,这个案件对我来说充满挑战。我详细了解的案件情况,将案件情况进行梳理,将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并向公司询问相关证据情况,研究诉讼方案,最后,制定诉讼方案策略。最终,经过我的不懈努力,仲裁委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仲裁委支持了我们的答辩观点,本案我方胜诉,被告公司避免了大额的损失费用。当事人非常满意。

结束语:本律师在此建议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可怕,当事人出现劳动纠纷,一定要留好证据。寻找律师帮助,找准法律关系点,正确适用法律,立足证据,询找突破点,案件就会有好的结果。


徐丽律师

徐丽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1672171269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