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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申请仲裁后胜诉

来源:颜昌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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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6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工人,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工地上工作时从7米高的架子上坠落地面,全身多处受伤伤。于2020年12月17日被送到某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胫骨骨折(左胫骨远端);2、多发性肋骨骨折;3、创伤性胸腔积液(双肺);4、胸部损伤。于2021年1月9日出院。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某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1年12月9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鉴定为伤残九级,医疗终结时间: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停工留薪期: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出院至今申请人身体因遭受严重伤害,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在家中疗养。在申请人治疗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医疗费,医疗费为44560.00元,被申请人也未给付过其他任何工伤待遇,经医院诊断存在二次手术,需医疗费预计3万左右,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与被申请人协商不一致,故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1、裁决解除申请人李学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828.00元(12964元X2个月)(工作年限1年6个月,即2020年6月6日入职至2021年12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1)医疗费44560.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64元/月X9个月=116676.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964元/月X8个月=103712.00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964元X2个月=22928.00元;(5)停工留薪待遇(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1月30日)12964元/月X12月=155568.00元;(6)鉴定费:3000.00元;(7)住院伙食费:50元X23天=1150.00元;(8)护理费:150X23=3450.00元;(9)差旅费费:30000.00元,总计:481044.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2360元X2个月=4720.00元。(工作年限1年6个月,即2020年6月6日入职至2021年12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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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颜昌军
  • 执业律所:昭阳区镇通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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