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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作者:吴嘉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8 浏览量:0

      原告X先生与L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万元。同日,W先生以LGJ公司名义与X先生签订《LGJ房服(个人)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先生委托LGJ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资金提供方融资金额暂计人民币620万元;X先生按实际融资贷款金额的4%支付居间服务费;除前述借款之外,W先生安排L先生与X先生签订5份格式借款合同(另案起诉)。由于原告自有房产已经在银行抵押借款500万元,由被告W先生、L先生二人提供过桥资金解押后,原告以上述房产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0万元,该贷款过程实际由被告W、L二人控制,贷款被指定付入户名肖某账户,贷款发放后,被扣去借款本金563万元、利息113022元及“融资居间服务费”24万元。

      本案作为原告代理人,抓住了职业放贷人这个关键点,对本案采取分案起诉的方式,根据6份借款合同分成六个案件提起诉讼,使被告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达到职业放贷人标准。在此压力下,被告选择与原告和解结案,退还原告支付的利息、费用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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