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干骨折十级伤残,调解获赔23万
原告:刘某某,男,1982 年 8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邺都北大西街西马道胡同 29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5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镇后牛坊村散居 34 号。
被告:周某,男,1988 年 4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镇白庙村东街。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北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 429.09 元、住院伙食补贴费 1700 元、伤残赔偿金 138 868 元、精神抚慰金 10 0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35 012.7 元、误工费 66 990元、护理费 24 000 元、营养费 4500 元、伤残辅助器具费 1702 元、交通费 1200 元、鉴定费 2250 元,以上扣除交强险后按 50%赔偿241 986.35 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 年 5 月 22 日,在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锡昌疗养院停车场出入口,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京 CG**** 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二驾驶车牌号为京 P8**** 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驾驶车牌号为京BZ****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与被告一发生相撞,后与周某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原告与被告一负同等责任,被告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因车祸致左股骨干骨折等,住院期间,原告积极完善相关检查,并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髓内固定术等治疗,住院共计 17 天(2021.5.22-2021.6.8),出院医嘱:继续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注意营养,全休一个月、定期门诊复查等。2021 年 8 月 25 日,原告在北京某某司法鉴定所做了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投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造成的损失。被告三虽然无责,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付责任范围内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诚请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京P8**** 号车辆交强险无责限额内项下赔付刘某某 19800 元;在京CG**** 号车辆交强险项下赔付刘某某 198000 元,在京 CG**** 号车辆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刘某某 38481.49 元。于 2022 年 1 月 20日前支付。
二、陈某某不得就京 CG**** 号车辆的修车费用再向刘某某主张;
三、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刘某某的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