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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纠纷,成功退还20多万房屋款

来源:李卓景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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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21)1024民初4697号

 

原告:龙某某,男, 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

原告:何某某,女, 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二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某、龙某某与被告香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某、龙某某请求法院: 1.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216278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服务费8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逾期购房款和服务费的违约金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暂定20000元;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在香河县安平镇巨富九景湾房产销售处与被告香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某某15幢1单元1003号房屋,认购面积为53平方米,购房总款为82218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的服务费。原告于2018年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至今已快3年,被告对原告购买区域的房屋仍未有实质施工进展,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房屋项目能否进行尚不明朗,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香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龙某某、何某某已付房款及服务费共计286278元,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月止,每月25日前退还二原告50000元,于2022年2月25 日前退还二原告剩余36278元。二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收款账户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某某支行621700001010*******)

案件受理费2797.09元。由被告香河某某易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连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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