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增银律师

周增银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金钱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物提供担保

来源:周增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人浏览

     贵州龙里xx银行诉贵州福泉xx银行及第三人贵州xx担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6年11月4日及2017年11月3日,贵州xx担保公司与贵州龙里xx银行签订《贵州龙里xx银行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贵州xx担保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与贵州龙里xx银行开展信贷担保业务,承担偿还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限额为1亿元,担保账户为24×××67,每笔担保贷款的保证金按担保贷款金额20%(实际按10%)一次性足额缴存,保证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保证金及其利息优先用于抵偿被担保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被担保人不按期还本付息,贵州龙里xx银行可以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内扣划款额抵偿,且无需贵州xx担保公司另行出具扣划委托书。合同签订后,贵州xx担保公司分别向借款人贵阳xx公司等提供质押担保八笔共计4685万元。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贵州福泉xx银行与贵州xx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0)黔2702执437号]中,将贵州xx担保公司在贵州龙里xx银行处开设质押保证金账户(账号:24×××67)内的4352715.24元予以冻结并划扣。

    贵州龙里xx银行知道扣划事宜后,委托周增银律师及何江律师向执行法院提起出书面执行异议。2020年3月13日,贵州龙里xx银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黔2702执异12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贵州龙里xx银行的异议,贵州龙里xx银行不服,委托周增银律师及何江律师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贵州xx担保公司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贵州龙里xx银行与贵州xx担保公司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保证金账户,在每次贷款时均签订有质押合同,保证金账户内转入的资金为质押物,账户内转出的资金为质押物减少的退还和扣划还款。因贵州龙里xx银行的债权尚未完全获得清偿,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州龙里xx银行的债权。在贵州龙里xx银行的债权完全受偿后,才能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用于偿还贵州xx担保公司所负的其他债务。故贵州龙里xx银行请求本院停止对贵州xx担保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的执行措施(冻结、扣划),并将已扣划的4352715.24元退还至保证金账户。确认原告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福泉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贵州龙里xx银行的事实及理由成立。被告贵州福泉xx银行仅根据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到贵州xx担保公司的另一账户,就认定贵州龙里xx银行未控制该账户,质权未设立的主张不成立。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20年08月12日下达(2020)黔2702民初786号判决,判令停止对贵州xx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24×××67的执行措施,将已扣划的四百三十五万二千七百一十五元二角四分退还至上述账户,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贵州龙里xx银行对贵州xx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24×××67内的质押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贵州福泉xx银行并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内容由周增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增银律师咨询。
周增银律师
周增银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01 万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中心B2座24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增银
  • 执业律所: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36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麒龙CBD中心B2座24楼